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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007257490C/2023-00030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4-04
名称: 河源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源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河教〔2023〕24号 发布日期: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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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源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7  浏览次数:-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源城区科学技术局、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民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河源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试行)》,供各县(区)结合实际参考使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市教育局联系人:戴东辉,电话:3386756;

  市科学技术局联系人:朱义奔,电话:3389253;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系人:张辉德,电话:3389283;

  市民政局联系人:武家林,电话:3238891;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廖惠蝶,电话:3279905;

附件:

1.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pdf

2.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pdf

3.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pdf

4.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pdf



  河源市教育局 河源市科学技术局 河源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河源市民政局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河源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规范、统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区(含江东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审批。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由属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条 培训机构举办者,需向机构属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规定的设立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的,应根据办学内容分类将申请材料转送属地县区科技、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县区科技、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广东省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专业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未通过县区科技、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专业审核的,不予核发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的,组织力量对申请材料和办学现场进行审核。

  第七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设置标准的,应当依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照办学内容分类确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设置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属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九条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设立申请;跨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向拟新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第十条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要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如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在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对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第十四条 县区实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接受河源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市场监管、民政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一图读懂:

一图读懂_01(1).png

文字解读:河源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