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我局起草了《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试行)》(下称《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我局于2018年7月印发的《河源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河交函〔2018〕794 号)和2018年4月印发的《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河交函〔2018〕459 号),在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上述《约谈办法》《挂牌督办办法》实施期限已于2021年到期。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粤安〔2020〕6号)、《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约谈办法》(粤道安办〔2022〕88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粤交〔2023〕8 号)、《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3〕6号)等相继印发实施,对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约谈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持续防范化解生产安全隐患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加快提升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水平,起草制定《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为准确把握目前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起草小组梳理了“十三五”以来我局组织开展的约谈和督办工作开展情况,多次通过广泛深入调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研讨,形成了《约谈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于2023年10月面向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局直属单位和科室、重点交通运输企业广泛征求意见,未提出有修改意见,现形成了送审稿。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5.《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
6.《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3〕6号);
7.《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
8.《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粤安〔2018〕8号);
9.《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粤安〔2020〕6号);
10.《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约谈办法》(粤道安办〔2022〕88号);
1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粤交〔2023〕8 号);
12.《广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粤交安〔2014〕1323号);
13.《河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河安委〔2018〕4号);
14.河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源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河安委〔2017〕8号)。
四、主要内容
《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主要在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3〕6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粤交〔2023〕8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粤交安〔2014〕1323号)、《河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河安委〔2018〕4号)和《河源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河安委〔2017〕8号)的基础上,结合市交通运输局近年组织开展约谈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合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约谈的相关工作要求,共计4章2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明确《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上位依据,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的定义、适用范围,开展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工作的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为约谈。共11条,分别明确了约谈情形、约谈形式、约谈启动、约谈前工作要求、约谈过程工作要求、约谈人员及约谈的实施流程。
第三章为挂牌督办。共10条,分别明确了挂牌督办情形、挂牌督办启动工作要求、挂牌督办跟踪落实、挂牌督办核销流程。
第四章为附则。共3条,分别明确《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解释权及对各地落实前述条款要求的工作建议、实施期限。
五、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8日,市交通运输局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意见的函》征求了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江东新区交通公路办公室、局直属单位及相关科室、市公路事务中心、河源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和企业的意见。截至2023年11月28日,共收到25个单位(科室)的回复意见,均未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