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力抓好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路运政、航道行政等执法工作,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治超等重点领域专项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发挥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法人、相关企业组织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现对2起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引以为戒,共同维护河源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
案例一
【标题】
广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案(桂E33**3大型普通客车)
【关键词】
包车客运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广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事由:广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案(桂E33**3大型普通客车)
2024年3月1日11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粤赣高速埔前出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罗某明驾驶桂E33**3大型普通客车,搭载24名乘客,从深圳松岗往河源江东新区临江方向行驶。罗某明现场表示此次行程为某驾校包车来河源参加驾照考试,乘客为某驾校学员,但双方没有签订包车合同。罗某明现场提供了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及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案件处理时,被委托人黄某华提供了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承认该车的发车点及目的地均不在广西北海,该车是长期从深圳拉驾校学员到河源参加考试的。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认定广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查询属第7次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78项的规定,情节较重,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拟处以2000元的罚款,该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包车客运线路一端应在车籍所在地的规定,可以强化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和车辆的监管。企业有管理驾驶员的主体责任,驾驶员需要定期接受企业的教育培训,如果线路其中一端不在车籍地,擅自更改客运线路至全国各地,将得不到有效监管,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乘客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客运经营者应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和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对违规经营的班车、包车等客运经营者,鼓励广大群众监督举报,执法机构将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案例二
【标题】
张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
出租客运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张某某
事由:张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粤PDG**6小型轿车)
2024年2月21日10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高速交警在粤赣高速埔前出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某驾驶粤PDG**6小型轿车在出口经过。经查,该车所有人是张某某,使用性质是非营运,车上共搭载4名乘客,其中3名男乘客是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司机搭乘该车从河源市区到惠州市秋长镇,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每人支付70元车费给司机;另一名女乘客是通过朋友手机哈啰顺风车平台下单乘坐该车,从河源市东源县城到惠州市大亚湾。张某某不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当事人承认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且经执法信息系统查证,当事人违法行为属第1次查出,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233项的规定,情节一般,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拟处以50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非法营运车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无视国家道路运输法规,非法经营,严重损害合法经营者和乘客权益。此类车辆存在车辆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驾驶员未经过正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车辆不按营运车辆要求购买相应保险等情况,一旦发生道路安全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也应该认清非法营运的本质,自觉抵制“黑车”,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
来源|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