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6000072573868/2023-00143
工业、交通、通报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2023-12-27
河源市典型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曝光台
2023-12-27

河源市典型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曝光台

发布日期:2023-12-27  浏览次数:-

  近年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力抓好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路运政、航道行政等执法工作,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治超等重点领域专项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发挥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法人、相关企业组织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现对2起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引以为戒,共同维护河源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

  案例1:河源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赣C4**72、赣C4**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超标准装载案

  【工作领域】:交通执法超限超载、货物装载源头治理领域。

  【案例描述】:2023年8月2日10时00分,本机关与公安机关交警执法人员在双桂公路双下路段进行联合执法时,发现当事人的司机王某国驾驶赣C4**72、赣C4**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某山泉往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方向,运载矿泉水,经检测:车货总重77.36吨,轴数是6,限重49吨,超限28.36吨,司机王某国现场不能提供该车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当事人现场无异议。在河源交警部门对该车驾驶员依法作出处罚后,河源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对源头企业进行调查,证据确凿,依法予以立案。

  1.对驾驶员王某国的调查取证:8月4日王某国供述,其驾驶的赣C4**72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是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其本人是该公司的司机,车辆装载的货物是矿泉水,是在河源市源城区创业一路的泰元物流城里面的河源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仓库里面装载的,目的地是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河源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取证。

  2.对认定违法主体的调查取证:2023年8月7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河源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王某湖(该公司出具了委托书)进行源头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王某湖承认该车装载的货物是从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创业一路泰元物流城的河源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仓库装载的事实,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并告知该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3.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及装载人员分别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河源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和装载人王某、吴某红分别依法进行询问,其承认公司为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超标准装载的事实。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并告知该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经调查取证,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赣C4**72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由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员处2000元罚款,驾驶员扣6分。对装载源头调查确定,河源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为赣C4**72重型半挂牵引车超标准装载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程度属一般,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河源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20000元处罚;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王某处2000元罚款,并对负责装载人员吴某红处1000元处罚。

  【评价及启示】:本案例是一起落实源头治超治理,实施“一超四罚”的典型执法案例,执法人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搜集固定证据,在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法将搜集到的证据形成全链条予以固定,做到证据全面、准确、充分,违法主体认定清晰、处理程序合规、处罚标准合理,有力的促进了货物装载源头治超工作,对货运源头企业超标准装载形成了有效的打击,为更好地治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体现工作能力】:1.源头治超案情有时情况比较复杂,调查取证困难,涉及相关部门治理多,当事人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查处力度减弱,需要执法人员对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认识和理解,同时对执法水平有较高的要求。2.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过程中,不仅要对车主和司机实施处罚,更应该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督促施工建设单位落实源头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强化货物源头装载配载环节管控,使末端治理转为源头管控,实现路面执法和源头监管联管联动,有效防范化解超限超载运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落实“一超四罚”的工作要求。

  案例2:河源市源城区某陶瓷店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粤P72**8重型自卸货车)案

  【工作领域】:采取  扬撒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河源市源城区某陶瓷店

  事由:河源市源城区某陶瓷店的驾驶员驾驶粤P72**8重型自卸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案。

  2023年7月24日16时20分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05线高埔路段进行巡查时,发现粤P72**8重型自卸货车车厢篷布没有盖好且运载的石子高于车厢挡板、有石子撒落,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设置好警示标识标牌。调查发现2023年7月24日,殷某平驾驶河源市源城区某陶瓷店的粤P72**8重型自卸货车从G205线河源大道城南开往埔前,运载石子,超过了车厢挡板,未加封车厢盖板或者篷布盖住,未对车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当事人出示了《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案件处理时,当事人明确表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扬撒。虽然车身用篷布作了覆盖,但车厢篷布没有盖好且货物高于车厢挡板,不能有效防止车上货物脱落、扬撒,造成装载的泥土有部分撒落在公路上。

  【查处理由及结果】: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经过立案调查查明:河源市源城区某陶瓷店是粤P72**8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当事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查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106项的规定,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拟处予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要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发现货运经营者在经营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应立案查处,理由是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发生脱落、扬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置该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事前预防货运经营者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脱落、扬撒,从而保障环境卫生和安全运输,所以“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即构成违法;另一种意见比较慎重,认为只有发生了货物脱落、扬撒才构成违法,因为没有脱落和扬撒就没有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06项的规定中关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情节的规定,其中轻微有提到“虽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的,教育放行,不予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结合现场事实当事人并不能及时纠正,由此可见并非只有发生了货物脱落、扬撒才构成违法。结合本案,粤P72**8重型自卸货车当事人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但还是发生了货物脱落、扬撒的后果,可见其采取的措施并非有效,符合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规定。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大型货运车辆违法案件,装载货物的脱落、扬撒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与损失,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从本案来看,本案案情较简单,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罚适当,但在处理该类案件仍有注意之处:执法人员在查处该类案件和收集证据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证据要实事求是,力求全面、客观和充分,严禁片面收集证据和制作虚假证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尽可能丰富证据的种类和形式,完善证据的收集,形成更加完整的证据链,使案件的证据更加充分有力,案情更加清楚。通过合理、合规的处罚,可以促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引起其他从业人员对防止货物扬撒的重视,确保运输行为安全、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