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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0072573868/2023-00052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3-05-22
名称: 齐齐来学民法典,交通运输领域讲应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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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来学民法典,交通运输领域讲应用

发布日期:2023-05-22  浏览次数:-

  今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颁布三周年纪念日

  今年5月

  也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

  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民法典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二、民法典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三、民法典对我们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含从未出世胎儿享有的权利,到成年后经济活动中的一系列合同,再到婚姻家庭生活和子女抚养,以及最后的死亡继承,一部法典,涵盖一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涵盖了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合同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等,让每个自然人和组织都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正常生活、生产。

  四、民法典与交通运输的关系

  交通运输作为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和重要的服务行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侵权责任的内容都与交通运输行业息息相关,平等、公正、诚信等原则为交通运输特别是交通建设工程、运输服务等领域的市场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机动车维修领域的应用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具体应用:选用材料应当约定明确清晰;定作人有检验的权利;未按照约定选用材料承担违约责任。

  2.定作人协助义务: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应用:协助系附随义务;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揽工作无法完成的,才可催告以至解除合同。

  3.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具体应用:工作成果+必要技术资料+质量证明;履行验收程序。

  (二)交通建设工程的应用

  1.总包与分包: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运输合同的应用

  1.运输合同及其特征:

  运输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的一种,与交通运输工作紧密相关。在运输关系中,双方都会签订相应的运输合同,这样能维护好彼此的合法权益。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其特征有: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

  2.运输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四)维护运输公共安全的应用

  旅客义务和承运人责任: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五)公路保护的应用

  公路保护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河源市交通运输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