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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6806216352/2022-00073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金融工作局 成文日期: 2022-12-09
名称: 河源市金融工作局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河金〔2022〕29号 发布日期: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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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金融工作局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1  浏览次数:-

HBG-2022-39

河金〔2022〕29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将《河源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金融工作局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9日                



河源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广泛调动政府、银行、保险的积极性,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金融办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通知》(粤经信技术函〔2015〕2388号)、《关于下达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通知》(粤财工〔2015〕57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财政投入的风险担保资金作为信用基础,由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资金,由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在试点范围内开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源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组成,资金主要用于与银行、财险公司合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业务。资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合作银行,资金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资金为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及保费补贴,对合作金融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按本办法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对资金日常运行的执行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试点范围选取源城区、江东新区、河源国家高新区,落实推进此项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试点辖区中小微企业及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鼓励列入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和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列入广东省农业高质量发展板后备企业库的企业、规上企业。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成立“河源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成,市金融局主要领导任管委会主任,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作为资金运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一)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确定和变更资金合作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2.制定和修改资金管理办法及日常工作规范;

    3.审议合作银行开展增信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审核上报资金补充方案,申请变更资金规模;

    5.核准资金的划拨;

    6.贷款的风险补偿损失确定,偿付和核销坏账;

    7.核准进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名单;

    8.监督有关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

    (二)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1.市金融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负责建立纳入该资金贷款支持项目的企业库;与合作银行、保险公司签订协议;负责专项资金账户开设及管理;定期检查合作金融机构所发生的贷款、保险业务,协调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在资金运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2.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规模的预算和拨付,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市金融局建立企业库,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库推荐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入库。

    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荐试点辖区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每年度分别以书面方式分别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情况。

    (三)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1.与企业库内的贷款对象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业务;

    2.对企业库内申请资金贷款的贷款对象自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受管委会干预;

    3.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4.提请管委会办公室审议资金的偿付和核销坏账;

    5.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6.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有关贷款对象贷款使用情况。

    (四)合作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责。

    1.与企业库内的贷款对象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对企业库内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贷款对象自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受管委会干预;

    3.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4.配合合作银行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5.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授信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  资金规模、期限及管理

    第七条  合作银行承诺按资金风险补偿金的10倍放大贷款额度;合作保险机构承保金额不得少于贷款金额,承保期限须覆盖贷款期限,并签订政府部门、合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合作协议。

    第条  资金规模合计3735214.79元,以管委会在合作银行开设和管理的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为准。资金划付使用须由管委会核准确认,利息纳入本金。

    第条  资金设立年限暂定为3年。

    第 合作期满的次年年初,由管委会提请是否延续设立资金、完善资金设立、变更资金规模或终止资金运作。资金扩大规模时,按照规定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手续;资金缩小规模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将缩减的资金及时归还财政;资金终止运作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对资金进行清算,于设立期限届满后将资金归还财政,如发生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的,按实际结余退还财政。对于资金终止运作前的所有已确认的资金担保贷款业务仍须履行责任。

第四章  贷款对象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条件  

    (一)在试点辖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鼓励列入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和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列入广东省农业高质量发展板后备企业库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

    (二)近两年来无欠税、偷税、逃税记录。

    (三)近两年贷款对象(企业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控股股东)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没有不良记录且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要求。

    第十条  贷款对象申请加入企业库,符合本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的贷款对象可通过所在试点辖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合作银行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推荐贷款对象。

    第十条  企业库动态管理

    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贷款对象申请,经审查核实后,上报管委会审核,核准进入企业库名单,入库贷款对象每年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企业当年经营情况,包括当年的财务报表。

每年对库内贷款对象按入库条件复核一次,发现入库贷款对象有以下行为的,予以除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数据库。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获得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支付利息或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且造成补偿损失;

    (三)有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四)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行为;

    (五)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章  贷款程序及额度

    第十条  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企业库内有贷款需求的贷款对象可向合作银行、保险公司申请增信贷款。

    (二)申请受理及审批。合作银行在收到贷款对象申报贷款资料后会同合作保险公司共同启动贷款调查,按贷款审批程序自行完成对贷款对象的初审调查、审批;符合条件的,上报管委会审核,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出具书面意见送交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

    (三)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收到管委会办公室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后,申请人向合作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合作银行在收到贷款保单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待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并收到贷款后,管委会办公室向申请人拨付保费补贴;

    (四)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每月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情况报送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向中小微企业每笔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笔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还款方式采用逐月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等方式。单个企业每年只限申请一笔,上一笔贷款未还清的,不受理该企业新的贷款申请。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银行适当放大抵押物抵押率,抵押率按评估价值最高可放大到100%。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十  贷款对象通过资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借贷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如发现贷款对象挪用或改变资金贷款用途的情况,合作银行有权提前向贷款对象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  建立风险预警传达机制。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共享,每月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经营情况,并对贷款对象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一)贷款资金用途流入相关监管部门界定的违规领域的;

    (二)贷款对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三)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情况;

    (四)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五)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情况;

    (六)贷款对象或其主要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认为贷款对象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合作银行及保险公司应及时报告管委会,商讨应对方案,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控制贷款风险发生。

    第十条  建立业务风险叫停机制。在借款人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30天(指自然日,以下未特指工作日的天数则视为自然日)后,即视为借款人根本性违约。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年度赔付额总额/年度实收保费总额)达到200%时,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管委会办公室,并暂停新增贷款业务。待保险赔付率下降后,视情况恢复贷款业务。同时,合作各方对于中止前的所有已确认的资金贷款项目仍须履行完毕责任。

    第十  贷款利率、保险费率、保费补偿程序及资金损失承担。

    (一)资金设立期间,合作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LPR上浮60BP。

    (二)合作保险公司对保费年化率不得高于贷款本金的1.5%。

    (三)保费补贴先由借款申请人缴纳全部保费,再由政府专项资金对借款申请人按每笔保证保险贷款本金的1.5%给予补贴(省财政专项资金保费补贴25%,剩余的补贴部分由市财政专项资金保费补贴承担),该项保费补贴资金用完则暂停接收新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四)在合作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限额内,对于单笔贷款的损失,政府、银行、保险三方按照1:2:7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合作保险公司的累计最高赔付不超过全市保证保险贷款实收保费总额的200%;超额部分由政府与合作银行按40%:60%代偿贷款本金损失,政府最高代偿金额以实际到位的贷款风险补偿金为限,超过风险补偿金部分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贷款利息、罚息的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资金承担损失按省、市财政出资部分依次进行。

    第二十  建立风险追偿机制。当出现贷款损失风险后,由政府、合作保险机构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贷款损失。合作各方委托合作银行作为债权主体向借款人追索欠款,并协助合作银行进行追索。追索所得冲抵追索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后,政府、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按照贷款本金损失承担比例受偿。

    第二十条  贷款资金损失补偿程序。

    (一)在借款人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30天(指自然日,以下未特指工作日的天数则视为自然日)后,即视为借款人根本性违约。在发生根本性违约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代偿程序,根据约定风险比例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合作保险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二)当企业贷款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积极及时追讨和清偿,依法对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采取追讨、清偿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后,如无发生实际损失,按三方实际所承担违约贷款比例对追偿所得款项进行分配;对于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债权,三方仍拥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资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提请管委会进行坏账核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9日开始实施,2025年12月8日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jdhy/zcjd/content/post_539864.html




    (编辑:杨景瓶,校对:张爱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