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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767303795P/2023-00065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河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07-20
名称: 关于修订《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河国资〔2023〕38号 发布日期: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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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58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各级子企业,与市属企业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及广告位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作为市属企业出资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市属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市属企业是本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租赁资产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租赁效益;

  (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资产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

  (四)加强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建立台账,全面准确掌握租赁资产情况;

  (五)指导及监督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工作。

  第三章  招租方式

   资产招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在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企业出租资产,单宗资产年租金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公开招租结果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或企业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资产名称、租赁期限及租金等信息。企业不得通过拆分资产宗数、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场公开招租。

   不属于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也可通过本企业网站或租赁中介机构等渠道发布招租信息公告,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开竞价、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承租方,严防走过场、弄虚作假、内外串通等行为。

  第十条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的,企业与该意向承租方按照招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期满未征集到承租方的,可重新公开招租;新的租金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经出租行为决策机构书面同意。

  第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

  (一)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要求,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资产租赁;

  (二)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

  (三)出租给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部门用于办公用途的资产租赁。

  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需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签订租赁合同。

  企业不得借市属企业内部协议或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协议出租名义等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第四章  决策审批

  第十 企业应严格履行集体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属企业相关决策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单项资产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

  (二)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50万元(含)以上的;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的。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资产租赁事项应当由市属企业相关决策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 企业应制定招租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如现状、地址、面积、规划用途等)、出租用途及期限、承租条件、租金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递增幅度、招租方式、租金收付方式。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资产出租底价可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相关资产租金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并按规定申报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 企业应与承租方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由企业法务部门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 租赁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由出租行为原决策机构审议。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变更,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本办法重新招租。

  第十 资产出租后,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决策机构审议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企业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承租的资产,一律不允许转租。

  第十企业应根据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资产租赁期限。单次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存在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租赁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资产按照本办法重新招租。

  第十企业应加强对在租资产的动态跟踪管理,承租方出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情形时,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企业应加强租金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后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市国资委加强对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企业是资产租赁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租赁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资产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按职能做好对本企业资产租赁工作的管理,加强全流程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企业资产租赁情况应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充分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企业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资产存在权属不清晰、证照不齐全等产权瑕疵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 属于企业自行经营管理(不含整体招租等情形)的农贸市场、自主开发建设的办公楼、工业园区厂房宿舍资产租赁等事项,可按照有关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及企业投资管理规定执行,由企业自行制定相应的租赁管理制度经上级企业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每年1月31日前市属企业将本企业上年资产租赁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若与以前有关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的相关规定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