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健全债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推动市属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约束,促进市属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依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河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是指市属企业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市属企业和各级子企业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家和我省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以控制债务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本回报为目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稳健经营、科学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自我约束,建立和完善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市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之后市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为市属国有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健经营。市属企业要树立新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着眼于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强化风险意识和稳健经营的理念,严格管控负债规模和杠杆水平,加强资金管理,将债务风险锁定在可控范围内,防止脱离企业实际情况追求高速、贪大求全、过度负债、冒进经营。
(二)坚持科学管理。市属企业要将债务风险防控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行资产负债约束分类管理,分行业设置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突出监管重点,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自我约束。市属企业是防控债务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属企业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级子企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企业董事会要强化资产负债自我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经济周期波动等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风险管控目标,严守法律底线,运用有效的管理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杠杆和债务风险。
第二章 加快企业提质增效,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聚焦主业经营,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市属企业要以做强做优做大主业、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将资源配置和经营重点集中到企业主业,特别是盈利基础好、发展前景广阔、风险可控的领域,有序退出非主业及高风险、无效或低效业务,淘汰落后产能,升级商业模式,盘活闲置资产,切实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通过创新驱动和企业现代管理提高生产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构建主业突出、进退有序、管控高效、效益提升的企业发展格局。
第六条 加速企业瘦身健体,主动化解债务问题。市属企业要加强成本费用管控,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充分发挥全面预算在降成本、提效益方面的作用。要立足自身实际,切实按照相关规定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层级和法人单位,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要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利用部分利润降低债务;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基准线或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要主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并在损益中消化相关改革成本。
第七条 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市属企业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处理好“僵尸企业”金融债务问题,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处置不良资产和债转股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务重组,积极推进市属“僵尸企业”的债务化解,采取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实现市场出清。
第八条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产结构。市属企业要摸清家底,分类清理企业闲置或低效无效资产,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自主开发和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产权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的功能,有效处置拟退出企业的股权。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闲置用地,要抓紧实施“三旧”改造。对于资产负债率长期超过行业预警线、危及持续经营的企业,要优先盘活或处置无效低效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
第三章 加强企业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第九条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市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投资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选择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相匹配的投资项目,重大投资要规范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严禁进行偏离企业战略总体规划,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不相匹配的项目,严控非主业投资。加强投资全过程管理,市属企业应以投资价值分析和风险防控为重点,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项目投资额严重超预(概)算、未按期达产、运营效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设目标,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从严控制企业杠杆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第十条 加强资产负债约束,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市属企业应定期开展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定期分析企业的隐性负债、表外负债和或有负债,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债务风险,严禁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对企业需实际承担偿付责任的债务应及时纳入总体债务规模管控,从严控制,不得隐瞒、粉饰企业真实债务负担。除改革重组等特殊情况外,息税前利润不能覆盖利息支出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市场竞争性企业,带息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应当实现双下降。市属企业各级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工作由市属企业集团负责。
第十一条 明确约束指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企业要进一步结合企业战略规划、融资融债情况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制定合理、切实且操作性强的企业资产负债率约束指标。市属企业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由市国资委按照主业构成、发展水平以及分类监管要求确定,并将其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市属企业应根据总体资产负债率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目标,保持财务稳健、有竞争力。
第十二条 筛查两类名单,严格重点管控。市属企业集团要综合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息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等债务期限结构,以及息税前利润、已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科学评估其债务风险状况,并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本企业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以下统称为两类名单),对其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市属企业合并层面两类名单,由市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整体债务风险情况确定。列入两类名单的企业,要明确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时限和措施;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新增金融机构融资规模。
第十三条 合理配置融资工具,注重融资结构和期限适配性。市属企业要积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加强银企战略合作,努力争取长期稳定低成本的信贷支持;原则上不允许采取“名股实债”方式进行融资,不允许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股东承担的风险;审慎使用可续期公司债券、永续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清理已开展的融资性贸易业务,禁止开展新的融资性贸易。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现金流和债务规模,合理规划和安排长短期融资比重、债务规模和时间区间,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规避短债长用、短融长投和货币错配风险,防止债务过度集中兑付,排查债券兑付风险,高度重视涉及金融机构多、资金来源复杂、融资周期短、还款压力集中的企业资金链条断裂的风险。严禁企业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第十四条 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工作。市属企业要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发展前景好、有转股意向的企业创新模式,加快推进债转股,改善股东结构,优化治理结构,提升资产的运营效率。市属企业实施债转股要确保国有控股地位不改变,债转股规模要匹配企业战略规划,引入方式要依法合规,不得约定固定回报、股权退出固定期限和回购条款。加大市属企业兼并重组力度,稳妥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五章 强化企业资金管控,维护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体系。市属企业要按照“统一监管、统一预算、统一信贷、统一调控、统一结算”的原则,构建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账户和资金归集率,设置资金安全防火墙,加强对高风险成员企业、存在资金拆借或担保事项的成员企业的资金监测与管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强化资金预算,保障资金链的安全。制定有效制度防控法律风险,防止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出现资金混同、财务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形。密切关注利率和外汇市场走势,防范和控制利率和汇率风险,加强汇兑损益管理,合法合规利用境外资金,提高资金整体运作水平。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维护资金安全。市属企业要严格执行资金授权审批管理制度,审批资金拨付必须遵守规定程序,符合支付条件和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并控制在预算额度内;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大额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禁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禁止设立“小金库”;禁止违规集资、捐赠、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禁止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禁止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做好“两金”(两金指的是存货和应收账款)压降工作,减少资金占用。市属企业要严格控制存货和应收款项规模与增长速度,建立应收款项和存货与营业收入挂钩的监测和管理机制。创新营销模式,努力提高预收款比例,减少预付款金额,缩短赊销账期。建立客户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制度,运用征信信息系统对预付、赊销等授信业务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关注抵押资产及货物的市场价值变动,将资金信用额度控制在合理范围;积极开展存货和应收款项的清理,加强货款回收管理,强化往来款项账务核对,落实催收责任,定期做好存货盘点,及时处理积压存货,力争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达到行业优秀水平,压降“两金”占用。
第六章 规范资金拆借和担保管理,切实防范或有风险
第十八条 规范内部资金拆借,禁止对外资金拆借。市属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资金拆借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并对各级子企业实行统一监管。禁止企业以融资或赚取息差为目的对融资性贸易业务提供资金拆借,禁止企业以借款转贷的形式变更资金实际使用人并逃避监管的行为。从严控制超股比资金拆借,逐步减少超股比资金拆借金额,除金融持牌企业,禁止对不具备实际控制和资金管控的企业提供超股比资金拆借。原则上不允许为以下五类企业提供资金拆借,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拆借资金的,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企业;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或经营风险较大的企业;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企业;
(五)已发生资金拆借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企业。
第十九条 加强担保事项管理,切实防范或有风险。市属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担保管理制度,除金融持牌企业,禁止向没有产权关系或没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提供任何担保。原则上不允许为以下五类企业提供担保,确因特殊情况需提供担保的,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企业;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
(三)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或经营风险较大的企业;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企业;
(五)已发生担保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企业。
控制对外担保规模,着力减少超股比担保。除金融持牌企业,要严控以下五类高风险担保事项:
(一)对不具备实际控制和资金管控的企业实施的超股比担保;
(二)向债务负担重、资金链脆弱的高风险子企业提供的担保;
(三)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担保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担保。
对外担保余额是指实际使用的对外担保余额。
市场竞争性市属企业对外担保余额是指包括市场竞争性市属企业对其各级子企业提供的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余额。
市场竞争性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担保余额是指市场竞争性市属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与其各级子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之和。
经审计资产总额是指合并报表项下经审计的最近一期的资产总额。
经审计净资产是指合并报表项下经审计的最近一期的净资产。
第二十条 加强内部排查整改,提高内部管控力度。市属企业要全面梳理本企业对外担保和资金拆借情况,摸清存在问题、排查潜在风险、切实加强整改。对已实施的担保和资金拆借要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有证据表明被担保方或资金借入方偿债能力弱化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对涉诉及履行代偿责任的担保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七章 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及时披露财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严肃财务会计核算,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市属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做好账务处理并准确列报,不得做假账,禁止将金融负债列示为权益类人为调节资产负债率的行为。市属企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严格按照既定会计政策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规范股权投资核算;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禁止人为调控合并范围粉饰报表。
第二十二条 推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披露财务风险。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有责任提请董事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市国资委报告。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对企业发生的大额经营损失、存在的重大经营风险以及重大决策发表不同意见未被采纳等可能影响国有资本安全的经营事项,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基础上,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八章 实施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建立债务风险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债务风险责任体系。市属企业党委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前置研究讨论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市属企业董事会是加强债务风险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债务风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高度重视债务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层和投资、财务等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债务风险意识,定期分析企业债务结构、债务风险根源、制定防范债务风险的策略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市属企业禁止开展《财务管理红线清单》(附1)所列事项;市属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或自身经营需要确需开展《债务高风险事项清单》(附2)所列事项的,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前提下,逐项提交市属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明确项目实施和风险管控的具体责任人,将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责任人在董事会决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其中属于原则性、方向性重大事项的需报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汇总上报债务高风险事项的运行情况、风险状况等,直至相关事项完结。市国资委对企业高风险事项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瞒报行为和引发债务风险的事项,将严肃追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市属企业要建立覆盖全级次、全流程的债务风险动态监测系统,加强对子企业债务风险分析和预警,实行分类监督和管控;定期监测和分析集团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债务状况,重点监测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速动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现金流动负债比率、一年内到期的负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重要指标变化,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提高前瞻性和预测力,着力提高债务风险预警能力;结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排查存在的债务风险问题,制定风险防控目标和措施,筑牢债务风险从局部向集团整体蔓延的“防火墙”。
第二十五条 建立债务风险报告制度。市属企业应每年度对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债务风险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分析说明,形成债务风险分析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次年4月30日前上报市国资委。对于可能引发重大财务风险的,市属企业应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蔓延。
第九章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问题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发挥考核引导作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市国资委将资产负债约束工作成效作为市属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市属企业持续做好资产负债约束工作。同时,密切监测市属企业负债情况,重点督办列入两类名单的市属企业;适时开展抽查工作,对存在债务风险问题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定期通报,并针对性进行督导,要求市属企业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严肃责任追究。对市属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按照相关规定,对市属企业相关责任人视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等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一)隐瞒企业债务风险、资金风险重要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二)对企业债务风险、资金风险重大问题报告不及时或隐匿不报;
(三)对企业债务风险、资金风险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拒不整改、屡查屡犯;
(四)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此前财务监管方面制度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财务管理红线清单
1.严禁企业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2.禁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禁止设立“小金库”。
3.禁止违规集资、捐赠、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4.禁止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5.禁止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6.禁止企业以融资或赚取息差为目的对融资性贸易业务提供资金拆借。
7.禁止企业以借款转贷的形式变更资金实际使用人并逃避监管的行为。
8.禁止对不具备实际控制和资金管控的企业提供超股比资金拆借。
9.禁止向没有产权关系或没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提供任何担保。
10.不得做假账,禁止将金融负债列示为权益类人为调节资产负债率的行为,禁止人为调控合并范围粉饰报表。
附2
债务高风险事项清单
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新增金融机构融资。
2.采取“名股实债”方式进行融资,或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股东承担的风险。
3.为五类企业提供资金拆借和担保:一是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企业;二是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三是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或经营风险较大的企业;四是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企业;五是已发生资金拆借或担保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企业。
4.五类高风险担保事项:一是对不具备实际控制和资金
管控的企业实施的超股比担保;二是向债务负担重、资金链脆弱的高风险子企业提供的担保;三是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是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担保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是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