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3月17日由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聚焦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从支付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优化。以下结合条例全文及修订背景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与立法目的
1.解决痛点问题
中小企业长期面临账款回收周期长、非现金支付工具滥用、第三方付款条件限制等问题,导致现金流紧张。修订后的《条例》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强化款项支付责任,规范款项支付行为,破解款项支付难题。
2.政策延续性
本次《条例》的修订,是对2020年首版《条例》的进一步优化,压实政府责任,细化执行机制。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主体界定
1.适用主体
支付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规模划分)。
受保护方:符合国务院划分标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自身属于中小企业。
2.适用类型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产生的款项。
3.基本原则
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治理框架,强调预算刚性约束(如禁止无预算采购、施工单位垫资等),确保项目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支付责任与期限规定
1.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合同约定最长不超过60日。
大型企业: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合同约定需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不得以第三方付款进度或到账为支付条件。
例外情形:若合同约定检验/验收合格后支付,拖延检验则付款期限自约定验收期限届满起算。
2.非现金支付限制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且不得以此变相延长账期。
3.保证金规范
除法定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增设其他保证金。保证金不得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可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且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核算并清退。
(三)争议处理与融资支持
1.无争议部分优先支付
交易中存在部分争议时,支付方需对无争议部分先行付款。
2.应收账款融资支持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需在中小企业提出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其融资。
(四)监督管理与投诉机制
1.公开与报告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需公开上年度逾期未付账款信息,并定期报告本级政府、主管部门。
大型企业需将逾期信息纳入年度报告并公示,定期报其监管部门。
2.投诉处理流程
国务院建立统一投诉平台,处理部门需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反馈结果,情况复杂或特殊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未及时反馈的可进行督办,拒不配合的可约谈、通报并责令整改。
投诉需基于真实合同关系,禁止恶意投诉。
3.信用惩戒措施
拖欠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者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资金支持、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
1.逾期利息
逾期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未约定利率的,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LPR。
2.行政与刑事追责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条例且拒不整改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大型企业管理人员因拖欠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条例未按规定在年报中公示逾期款项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恐吓、打击报复投诉企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