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乡村振兴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组织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
(二)统筹推进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
(三)协同和推动全市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工作。
(四)统筹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驻镇帮镇扶村专项资金管理。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六)牵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七)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八)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
(九)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十)负责衔接、协调对口帮扶工作。
(十一)承担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评估、督导检查具体工作。
(十二)研究解决乡村振兴相关问题。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省乡村振兴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市乡村振兴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统筹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党务、会务、政务公开、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组织、人事、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指导基层党政干部、驻点干部培训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开展乡村振兴相关问题研究,协调河源乡村振兴智库建设;负责起草乡村振兴的相关政策规章、年度规划、重要报告等工作;拟定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牵头建设河源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统筹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乡村建设科。牵头组织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协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和生活垃圾处理。
(四)帮扶指导科(老区建设科)。统筹协调开展乡村振兴定点帮扶、行业帮扶等驻镇帮镇扶村工作;统筹协调对口帮扶单位的组织协调和联络服务工作;统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负责组织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工作,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协调和指导推动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建设。
(五)社会事业促进科。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组织开展国家扶贫日、广东扶贫济困日和“千企兴千村”活动;指导河源市扶贫基金会工作;组织开展消费帮扶工作。
(六)督导考核科。承担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成效考核评估。承担省乡村振兴督查具体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整改落实,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督查和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