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由本行政机关制作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本行政机关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本行政机关制作的主动公开文件。

  3.本行政机关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4.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行政机关主要是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和政府公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1.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站网址为:https://www.heyuan.gov.cn/hyscgj/gkmlpt/index

  2.“河源城市治理”微信公众号

  公众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河源城市治理”查阅或检索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河源市人民政府公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公报》网络电子版可登录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栏目查阅: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index.html

  4.线下查阅政府信息

  本机关在河源市源城区凯丰路6号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办公楼办公室507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5.其他公开方式

  本机关将根据工作需要,以市档案馆、《河源日报》、政府信息公开栏、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公开。

  (三)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据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和地点

  受理机构:本行政机关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受理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凯丰路6号5楼507(办公室2)。

  联系电话:0762-3339933,传真号码:0762-3316239。邮政编码:517000。

  电子邮箱:hycgbgs@163.com,(此邮箱只作为沟通联系使用,如需提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请使用下面申请地址)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62014/tips

  (二)提出申请

  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点击《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进行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联系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凯丰路6号5楼507(办公室2)。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ysqgk.gd.gov.cn/762014/tips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

  1.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并登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9. 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10.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六)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62-3327319,办公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凯丰路6号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一楼信访室,邮政编码:5170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 8:30-12:00   14:30-17:30)。

  附件: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