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福利机构)
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福利机构)
一、收养人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3、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2000年以后出生的须公告)
二、登记所需材料:
1、福利机构证明(即入院审批表,由福利院提供)。
2、户口簿(包括复印件);
3、身份证(包括复印件);
4、结婚证(包括复印件);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6、捡拾人和见证人同时签字按手印的捡拾经过证明材料;
7、弃婴发现地公安派出所调查笔录和确认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人要求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书;
9、被收养人到县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证明;
10、收养人户籍地县以上计生局出具的有关证明(证明收养人无超计划生育);
11、单位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的证明),主要证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12、无生育能力的应由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由二位主治医师证明无生育能力的证明。
收养人条件及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血亲关系)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4、年满30周岁。
二、登记所需材料:
1、由被收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证明;
2、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户口簿(包括复印件);
3、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身份证(包括复印件);
4、收养人、送养人结婚证(包括复印件);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6、送养人户籍地县以上计生局出具的有关证明(证明送养人无超计划生育),并与县计生局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协议书;
7、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收养人户籍地县以上计生局出具的有关证明(证明收养人无超计划生育);
9、单位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的证明),主要证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10、收养人要求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书;
11、被收养人到县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证明;
12、无生育能力的应由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由二位主治医师证明无生育能力的证明。
收养人条件及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特殊困难)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登记所需材料:
1、被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送养人特殊困难证明(经镇人民政府盖章);
3、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村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没有结婚的证明(经镇人民政府盖章);
5、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
6、收养人、被收养人血液鉴定报告;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照三张;
8、被收养人一寸照片三张;
9、收养人要求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书;
10、单位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的证明),主要证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11、无生育能力的应由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由二位主治医师证明无生育能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