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 修改资料 | 我的诉求 | 退出
河源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首页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走进河源 政民互动
河源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面对面 在线诉求 诉求查询 知识库 热点问答 案例公开 数据播报
河源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知识库
  •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哪些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4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下列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一)本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相应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报告;
    (二)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
    (四)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
    (五)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和服务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要点:情况公布
网站记事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主办: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河源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管理维护:河源市政务数据服务中心

粤ICP备12032302号  |  政府网站找错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  网站标识码:4416000024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全国党政机关标识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