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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要点:许可证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