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 修改资料 | 我的诉求 | 退出
河源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首页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走进河源 政民互动
河源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面对面 在线诉求 诉求查询 知识库 热点问答 案例公开 数据播报
河源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知识库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哪些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处罚情况?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处罚情况,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要点:部门相互监督
网站记事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主办: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河源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管理维护:河源市政务数据服务中心

粤ICP备12032302号  |  政府网站找错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  网站标识码:4416000024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全国党政机关标识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