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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哪些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处罚情况?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处罚情况,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要点:部门相互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