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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3 16:11:16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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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各质安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的规定,结合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行属地管理

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源城区住建局权限划分按2019627日签发的《行政授权书》规定执行。

跨县区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负责。

二、调整特殊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抽查比例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为80%,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三、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督

各县区住建局及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已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到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履行消防设计、施工等质量责任与义务情况和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实体质量进行过程监督。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首次介入监督时应核查工程建设前期法定程序资料中住建部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工程)是否完备。经核查,特殊工程未经住建部门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应责令其立即暂停施工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抽查建筑类别和防火等级、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登高面和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修材料耐火等级、消防电气和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设计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监督消防设施的功能抽样测试和系统功能的联调联试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消防质量问题未全部整改完毕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

四、关于无需申报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特殊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如建设单位主动申请此类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不得以施工许可作为前置条件。

五、关于二次装修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一)依法须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建筑物),其内部场所的改建工程(用途变更或内部装修)如需申办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手续时,都应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要求的,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主体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对该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及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如建设单位主动申请此类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二)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须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场所设置在某一建筑物中,当该建筑物已取得相关消防法律手续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需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对整个建筑物的性质、用途、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系统以及消防设施系统等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建筑物是否具备设置该场所的条件。

(三)建设工程土建工程与二次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同时申报。199891日后投入使用的建筑,建筑整体或装修部位通过土建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前,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单独申报。

六、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消防技术专业能力的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并根据技术审查结果、现场评定结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三)同一机构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同时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消防设施检测服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从服务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强化责任担当,积极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要及时补充工作队伍,熟悉掌握基本业务技能,妥善解决机构编制不足、技术人员不够、业务不熟等问题,确保承接工作有人接、接得住、不出事。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把问题作为研究制定政策的起点,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上;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的经验做法等,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通知自202061日起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有新的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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